佛山露台花园维修电话佛山一业主在自家阳台
业主在自有阳台上搭建玻璃棚架的行为,是否合法?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宣判,判决业主在限期内拆除涉案玻璃棚架。
据了解,2020年,张先生购买了位于南海某小区的1楼的房屋,该房屋的阳台花园与孔女士家的卧室相邻。为了避免淋雨,方便生活,张先生在阳台花园搭建了玻璃棚架“阳光棚”,该行为引起了邻居孔女士的不满。孔女士认为,张先生未经其同意,违规搭建玻璃棚架,妨碍其房屋正常通风采光,导致房屋内墙体发霉、空气混浊。双方一直协商未果,2021年底,孔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拆除涉案玻璃棚架。
张先生辩称,阳台花园是开发商赠送的,他对此具有使用权,可以自主使用,如安装栏栅,搭建顶棚、简易房屋等。在小区内,其他业主也都有搭建玻璃棚架的情况,可见搭建棚架的行为是小区允许的,并未违规。另外,棚架亦已按照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保留不少于35公分的气窗”的要求,设置了50公分气窗。因此,张先生搭建的“阳光棚”并未影响翠姐卧室通风采光。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案涉花园部分,即使为商品房买卖时由开发商设置栏杆、仅可通过特定房屋进入,由房屋权属人使用,对花园的使用亦应不损害他人权利、依法依规行使。双方房屋相邻,涉案棚架的搭建,必然会对孔女士房屋产生一定影响。此外,张先生搭建棚架等并未经主管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不符合相应的规划要求而建造,超出对花园部分的合理利用范畴。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涉案棚架。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招伟妍表示,促进邻里关系友好、和睦相处,是法院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最终目的。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采写:南都记者陈飞龙 通讯员 林倩君 陈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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