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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区汽车维修车辆在高速路上自燃法院维修

2024-05-11 来源:大蕉资讯

近日,大足法院审结一起汽车自燃合同纠纷案,认定汽修厂没有尽到合理保养义务,导致机油渗漏并最终引发汽车自燃事故,判令大足区某汽车汽修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615元。

2017年6月5日,杨先生以65800元购买一辆长安福特牌福睿斯轿车,于9月10日在大足区某汽车汽修厂进行保养,更换了发动机机油滤清器和机油。

同年11月15日,杨先生驾驶轿车从重庆返回大足,车辆在渝蓉高速钢梁围龙服务区路口处发生自燃。经报警处置,杨先生支付拖车费740元、拖车过路费65元,并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800元、罚款200元。

事发后,杨先生一纸诉状将汽修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造成车辆毁坏、路面污染赔偿费、拖车费、罚款等损失85008元。

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作出事故车辆调查结果,该车发动机机油滤清器安装为非原厂部位,不排除车辆高速行驶过程中,机油飞溅至排气高温环境导致积热的情况。

经消防部门认定,汽车起火原因为发动机机油泄漏引发火灾。

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发动机机油滤清器破裂,机油泄漏遇高温导致车辆自燃;轿车自燃时财产价值认定为54923元(含残值1500元),并产生鉴定费20000元。

法院认为,大足区某汽车汽修厂未提供所更换的发动机机油滤清器产品合格证、采购等证据,故至少应当保障所更换机油滤清器具备与福特福睿斯轿车装车零部件相同品质,即每1万公里或半年更换一次。案涉车辆在发动机机油滤清器质保期内正常驾驶行进中发生自燃,厂家调查结果及司法鉴定结论均认定为系发动机机油滤清器破裂所致,并排除其他因素。汽修厂所更换的发动机机油滤清器不符合质量要求,从而引发车辆自燃的财产损失,汽修厂就案涉车辆自燃应承担的车辆财产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汽修厂赔偿杨先生车辆损失、公路路产赔偿费、罚款、拖车费、拖车过路费、鉴定费以及停车费共计76615元。

之后,该汽修厂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涉案轿车在汽修厂实施了“ 更换发动机机油滤清器、机油 ”等维修,虽然《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相关维护的质量保证期有所规定,但案涉车辆所作维护涉及更换零部件,并非仅为一般的日常维护,故事故原因的认定应依照相关车辆零部件明确的质量标准而非一般维护规定予以认定。

依照机动车维修配件质量标准规定,汽修厂应当按国家、行业标准予以更换维修,至少应当使用与生产厂家零部件同品质产品。本案中,汽修厂未提供所更换的发动机机油滤清器产品合格证、采购等证据,故至少应当保障所更换机油滤清器具备与福特福睿斯轿车装车零部件相同品质,即每1万公里或半年更换一次。案涉车辆在发动机机油滤清器质保期内正常驾驶行进中发生自燃,系发动机机油滤清器破裂所致,并排除了车辆加改装、电路问题、油路问题、人为放火、外部飞石火源等因素。汽修厂所更换的发动机机油滤清器不符合质量要求,从而引发车辆自燃的财产损失,应当就案涉车辆自燃应承担财产赔偿责任。(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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