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养脑瘫宝宝了(父母拒养脑瘫女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一、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
二、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义务必须履行。本案原、被告作为父母,在两位女儿都患有疾病的情况下,应该深刻认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而不应该只为自己的私利和一味地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
三、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被告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且均表示不愿意抚养患有脑瘫的次女小乐。原、被告的行为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不应得到提倡和鼓励。
本案系夫妻双方不能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准离婚的典型案例。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涉及伦理关系、感情关系,如果法院完全居中裁判,可能出问题。所以,家事审判要考虑到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审判职能应该从裁判职能延伸到家庭关系,尤其是夫妻关系感情的修复上来。同时,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必须放在家事审判的首位。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司法保护的重点,解决好未成年人抚养等问题,是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必要前提,在这一问题没有解决好之前,法院不得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属于婚姻自由,但不是绝对自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时,一定要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优先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促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同意离婚,但原、被告均不愿意抚养脑瘫女儿,其态度表明原、被告既不愿意为女儿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又不愿意承担离婚后抚养教育女儿的义务,如准许原、被告离婚,势必助长原、被告消极对待其对女儿的抚养教育义务,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故本院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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