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月宝宝归谁养(父母要离婚 孩子归谁养?)
一、案件回顾
钟某与亓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女南南,现已经成年;2007年生育一子北北。因钟某与亓某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矛盾不断,自2017年7月开始一直分居。2020年3月份,钟某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3月,钟某又向济南市章丘区法院起诉,称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钟某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北北由原告钟某抚养,被告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章丘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钟某与亓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女儿南南,2007年生育儿子北北。钟某与亓某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钟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20年3月钟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双方未能和好;现钟某第三次起诉离婚,要求儿子北北跟随自己生活,亓某每个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
章丘区法院判决:一、准予钟某与亓某离婚;二、双方未成年子女北北由钟某直接抚养,亓某每月支付北北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为止;三、亓某可探视孩子,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律师提醒
虽然法律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设定了一定的规则,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拆分成两周岁以下、两周岁至八周岁、八周岁以上三档。但是,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是父母因为离婚后子女抚养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才适用。如果父母对孩子的抚养可以达成协议,且该协议不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也符合孩子真实意愿的,法院一般均会尊重父母之间关于抚养的协议内容。这一观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中便有体现,该解释明确了“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
作为父母,虽然爱情消失,离婚已成定局,但是孩子并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或私有财产,在离婚时,父母均应从维系子女健康、快乐成长的角度充分考虑抚养问题,把维系良好的亲子关系放在首位,即便是未获得直接抚养权,也应在未来的生活中关爱子女,尽自己所能,为子女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即便是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已经做出约定或法院已经做出抚养权判决的,日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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