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龙电器安装与维修费驾校教练未履行监管职
东港培训公司系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公司,兰某某系驾校教练,经营教练车车牌号为津C××××学,挂靠在东港培训公司名下,兰某某自主招收学员及收费,与东港培训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王某某为机动车驾照考试学员,于2020年在兰某某处参加培训,双方未签订书面的驾驶培训合同,王某某向兰某某交纳了培训费3600元,兰某某庭审认可收取培训费3600元,此费用包括学费、科目一到科目四第一次考试的报名费、场地费、油费,不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但不包括补考费用。王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交纳了驾驶员体检费75元。王某某科目一考试顺利一次通过;科目二考试在第三次通过,补考了2次;科目三考试考了3次均未通过,在第4次考试缺考,还剩1次考试机会。王某某主张支付了补考费用共计640元,东港培训公司及兰某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补考费金额予以确认。2020年10月份,兰某某带王某某等学员到训练场地考试、练车,王某某在训练场地驾驶津C××××学教练车练习时,撞倒训练场地小树1棵,并造成教练车损坏,发生此事故时兰某某未在附近进行培训管理。王某某向训练场地交纳了撞倒小树赔偿费用1000元。兰某某只对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教练车在“亚龙汽车维修厂”进行修理,王某某向维修厂交纳了车辆维修费9180元。根据王某某与兰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双方就驾驶培训沟通不顺畅,存在意见分歧,兰某某培训未尽心负责,未协调好预约考试时间,且试图违规收费,王某某也认可自身学习驾驶技术欠佳,学习培训态度消极,在微信最后表示不愿在兰某某处继续培训考试。
原告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某某、东港培训公司解除培训关系;2.判令东港培训公司偿还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3,89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东港培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1.王某某、东港培训公司是否建立了培训合同关系;2.王某某、东港培训公司双方是否应解除培训合同关系,东港培训公司在培训期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王某某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如何赔偿;4.东港培训公司是否应返还王某某培训费3600元、补考费640元、体检费75元。争议焦点一,王某某、东港培训公司是否建立了培训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王某某系在兰某某处参加培训,向兰某某交纳了培训费3600元,但仍与东港培训公司建立了培训合同关系。理由为,兰某某系挂靠在东港培训公司名下的驾校教练,兰某某作为个人,没有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营业资质,兰某某培训所使用的教练车津C××××学,系挂靠登记在东港培训公司名下,兰某某其个人无法登记成为教练车的所有权人,东港培训公司作为被挂靠方,享有收取挂靠费、使用场地费等运营利益,应对挂靠教练及挂靠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应对招收考试学员尽到教育培训义务。东港培训公司虽未直接收取王某某的培训费3600元,但为王某某开具了收据,表明其对兰某某招收王某某为培训学员知情并认可。因此,兰某某的招生培训行为对东港培训公司产生效力,王某某与东港培训公司之间成立培训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己方义务。王某某不要求兰某某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之处。
争议焦点二,王某某、东港培训公司双方是否应解除培训合同关系,东港培训公司在培训期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培训合同为长期性合同,王某某享有解除权,且曾经在微信中主张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培训合同已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培训合同自2022年11月16日(东港培训公司收到王某某起诉状的时间)予以解除。关于东港培训公司在培训期间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兰某某在培训期间,未能充分尽心负责,未能协调好培训、预约考试时间,针对王某某驾驶技术欠佳的情况,未能给予更多的培训练习,在预约考试等事宜上,与王某某缺乏有效沟通,在王某某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存在试图违规收费的行为,上述种种行为导致了王某某不愿在兰某某处继续培训考试。因此,东港培训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三,王某某驾驶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兰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在附近进行培训管理,未申报交强险理赔,未投保商业险,造成了王某某支付赔偿费用。故东港培训公司应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退还王某某垫付的撞倒小树费用1000元、车辆维修费用9180元。
争议焦点四,东港培训公司是否应返还王某某培训费3600元、补考费640元、体检费75元。结合前文所述,东港培训公司存在培训违约,但王某某数次补考也有其自身原因,其学习驾驶技术欠佳,学习态度不积极,在预约考试时未能与王某某有效沟通导致缺考。现王某某已通过了科目一、科目二考试,驾照培训有一定成果。考虑双方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东港培训公司宜退还王某某部分培训费1000元,关于补考费640元,体检费75元,王某某没有证据证实系由东港培训公司方未尽义务导致,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兰某某与东港培训公司系挂靠关系,王某某在兰某某处参加驾照考试培训,与东港培训公司成立培训合同关系,东港培训公司存在培训违约行为,王某某不愿继续履行口头培训合同,依法有权主张解除培训合同,口头培训合同自2022年11月16日予以解除。在王桂兰向东港培训公司主张赔偿的各项损失中,一审法院依据东港培训公司的违约责任程度及王某某实际情况,认为东港培训公司应赔偿王某某撞倒小树费用1000元、车辆维修费用9180元、培训费用1000元,上述赔偿费用共计11180元。对于王某某主张的其余赔偿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东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口头培训合同关系于2022年11月16日予以解除;二、被告东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118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东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赔偿案外人的树木及涉诉车辆的维修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教练兰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场,对被上诉人未尽到教育培训及监管职责,且案涉车辆未申报交强险理赔,未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垫付相应的赔偿费用。上诉人作为驾驶培训单位对损害赔偿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判令上诉人承担案外人的树木损失及自行承担涉诉车辆维修费用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港培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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