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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装修改变门窗结构好吗自家房屋想开窗改

2024-08-20 来源:大蕉资讯

公民根据居住需要有权利对自有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装修改造不能损害他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龚某某通过网络拍卖取得房产一处。基于居住需要,龚某某在装修期间对房屋涉及的非承重外墙进行了开窗改造,被告某物业公司发现后予以阻止并向龚某某下发整改通知。龚某某认为基于居住和生活需要其有权开窗改造,某物业公司坚持认为龚某某装修擅自变更建筑主体结构,改变住宅外立面,破坏楼宇面处观,影响小区装修管理秩序。后因多次协商无果,龚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排除妨碍。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龚某某在案涉房屋开窗对应的墙体,虽系非承重墙,但因拆改墙体位于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入户大厅及连接入户大厅通道的外墙面,涉及公共部分且系住宅外立面。其未报相关部门批准,即擅自在非承重墙上开窗,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行为违法,亦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某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部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系其职责所需,其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龚某某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缺乏权利基础,判决驳回龚某某的诉讼请求。龚某某虽提起上诉,但中级人民法院以维持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实践中,若请求权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人排除妨害或可能妨害其物权的,应举证证明他人的确实施了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且妨害行为仍在持续,若请求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物权正在遭受妨害或可能遭受妨害的,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若请权人自身的行为违法,被相关权利人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再起诉请求排除妨害,属本末倒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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