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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猫怎么跨市财务系列公司跨地区异地经营相

2024-11-14 来源:大蕉资讯

虽然偶尔写写散文、笔记,但本职工作却是财务,所以为了对得起自己吃饭的家伙,会对一些自己碰到过的问题,做一些总结,都是经过多方查找资料,咨询专业人士,一点点摸索得出得经验,希望能对各位同仁、读友有所帮助。学识和实务经验有限,聊作排遣。

该系列也会对一些复杂的会计准则写一点理解,对财务方面的书籍落成读书笔记,请期待。下一篇读书笔记《公司财务的法律规制》,刘燕教授的著作,看完膜拜不已,此书特别适合同时系统的学习了财会和法律的人士,会对整个财务管理、金融工具的历史、法律规制的发展脉络、现实适用的纠结妥协,增添诸多感悟。

做战略的痛苦在于,没有唯一的方向;做经营的痛苦在于,各种相逆的细节。

进入正题:

公司如有异地经营的需要,有两种经营模式: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分为分支机构(长期,通常在一年以上,故税务上开办首年可以不要求汇总纳税,次年要求依据税务登记进行所得税的汇总纳税)和办事处(短期,通常在一年以下或不被生产经营职能,仅交涉联络职能),非独立法人,与公司构成总分关系,管理关系;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构成母子关系,有持股关系和管理关系。此处重点说明有关总分机构的内容。

另外,分公司签合同的时候是不能开总公司的票的,虽然分公司的法律责任是总公司承担的,但是为了便于业务上的管理,开票还是需要独立进行,这就需要分公司具备一定的独立核算资格。

实质上,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代理人。总公司授权了分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的合同。这又涉及授权委托书,是否具备合同协议的等形式要件的审查。

对于公司而言,其实有四个维度的管理级,即:工商,税务,账务,社保。分公司成立,须要进行工商注册、工商登记,获取营业执照后,通常30天内,进行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法人企业必须建立基本户,法人分支机构可建立一般户),用于缴纳个税、社保等相关收付业务;上述四项针对分公司特性依次说明:

工商层面:分公司虽然是非法人企业,却依旧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因为法人只是公司法层面的某一个概念,而工商市场层面,也认可非法人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参与经营活动,类似概念如自然人、机关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法人(社会团体等)。能领取营业执照的判断根本“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主体性质,如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作设立合伙企业,都是非法人的实体,都是可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故分公司作为法人企业的附属,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会计本质上就是一场游戏,但不是每个人都有参赛资格。

税务、账务层面:税务和账务紧密联系,故放在一起。先说税务,税务分为内容和征管两方面。虽然分公司是非法人企业,但是依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并作为法人分支机构存在,而具备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义务(记住: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严格来说是公司所得税,而非“企业所得税”,懂得都懂)。税务登记要求进行税种认定、企业类型认定以及会计核算方式确实。

而核算方式,其实是针对账务处理的概念。若对分公司有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原则上核算方式为独立核算,表明分公司具备自负盈亏的条件,故税法认为其可以承担缴纳税费的能力,可以分公司名义开票确认收入,以分公司名义收票确认成本费用,依据规模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但若其独立经营所产生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总公司偿还。

此时因为开票收票就涉及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为经营收益就有了所得税的纳税要求,分别独立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

此种方式下,总公司和分公司在税务上是独立的两个主体,物质载体发票、实在载体损益都不能混用。故若分公司独立核算主体的为弥补亏损,不能直接纳入总公司的所得中扣减;

即使独立核算主体转为非独立核算,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也无法去扣减当年损益,只能与总公司的以前年度损益合并加总,若总数为负,才能用于抵减当年所得(此点还存在争议,具体执行要看当地税局)。

另外总分机构之间,若在非同一县市进行存货转移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转移,会涉及是否视同销售的考量,此处也是税收风险点,本篇不做过多展开。

若没有单独建账,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此时不应该以分公司名义经营,故分公司人员外出参与活动、签订合同、购售商品劳务服务,都是以总公司名义,保管好相关票据,统一邮寄至总公司进行账务处理(税务上,总公司不能入开了分公司购买方和销售方的发票),此时可通过总分支机构双向备案,而仅在总机构(总公司)进行汇总纳税,具体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缴纳,财政调整”,具体细则参照国税总局57号文。

故能采用总分机构经营的主体,必须是查账征收的单位。

此处有一点账务建账的建议:针对具有总分支机构的经营单位,财务建账,需要区分“成本中心”和“核算地区”两个字段,分为用于管理分析和税务申报的需要,前者用于成本管理、业绩评价,后者用于税收征管、稽查备查。因为《税收征管法》赋予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查账的权利,此时统一账套,则无法有效、快速分离出分账套,面临一定程度的税收风险;或建立多个账套,由分支机构支付的款项、承担的成本均在单独的账套账务处理,且凭证装订也独立开来,后期利用财务系统的合并功能用于报税及管理。

同时,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划款,账务处理,分公司:

借:银行存款 X

贷:其他应付款 X

账务处理,总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 X

贷:银行存款 X

另外税务上的几个概念,容易混淆。如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小微企业,这是只是增值税的概念,与其他税种、公司类型无关;

如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是所得税的概念,与其他税种、公司类型无关。

以前我以为商业是高大上的落子布局,后来发现只是一种组织形式。

社保层面:主要讨论点在于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是否一致,和是否能使用劳务派遣解决异地缴纳社保的问题。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向社会保险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获取社保账户。

就公司和员工个人关系而言,须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此时构成雇佣关系,公司即是用人单位、雇佣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30天内,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5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单位社保登记的依据是“营业执照和开户银行”。此时,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一致,也是最合法的路径。后续社保缴纳方式根据所在地不同“单位自行转款”和“社保局自行扣款”两种方式。

而分公司,由于异地经营,异地员工通常有当地缴纳社保、个税的需求,而并非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就会涉及到四个方面的约束:

1、公司的参保地必须为公司的注册地

2、用人单位与参保单位必须一致

3、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缴纳地必须一致

4、分公司和总公司的税务是各自管辖,非统一管辖

上述四点,就会造成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和分公司签订,参保单位必须是分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保、个税都要从分公司的开户银行缴款,并且由此引发的成本费用必须以分公司名义入账,计入分公司的经营所得并核缴税款,但是目前总公司是否能够就分公司的薪资支出并入计算所得,仍有争议。

所以目前市面上的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务派遣用工的模式没有办法替代总分公司,因为劳务派遣的员工并未我司员工,而若仅仅让人力资源公司我们代缴社保,又无法完成异地缴纳,故非良策。深感此事无解。

只是由于目前社保系统在录入员工信息时,暂未详细的审查规则和审查力度,或者说一定程度的放开,故可以暂时采用该种模式进行。原则上,需要员工、代缴公司、我司三方达成合意,再进行该项操作。本是可以解决异地经营的社保、工资、个税问题,但是其中与员工的沟通成本难以衡量,且恐难以达成合意,后续劳动纠纷也很难理清。

心烦的时候,就去看看江海,它仿佛一辆永恒的列车,太阳都是它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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