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对田地采取不抑兼并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宋朝对田地采取“不抑兼并”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宋朝为什么对田地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接下来小编带你详细了解历史真相,一起看看吧!
土地问题一直都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最重要的问题,各个封建朝代为了维护自身专制权力统治及保证国祚,大多朝代在其前期都实行坚持抑制土地兼并的土地政策,一般都是对土地买卖进行禁止或者多加限制,从法律上抑制土地兼并,而宋朝却可能是个例外,而宋朝的“田制不立”和“不抑兼并”的土地买卖政策却是异于一般封建朝代上述的土地政策,呈现出独特性,为什么宋朝又会反其道而行之,而且宋朝还享国三百余年。
宋朝田制不立和不抑兼并政策
在这里介绍一下,关于宋朝的“田制不立”和“不抑兼并”的具体意思,这两个词属于史学范围,简单说明一下。
在宋朝之前的大的封建朝代,如汉唐,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为主体的土地制度,在这个制度之下,一般自耕农的土地都由国家来授予,所以国家不仅对授予的土地拥有主权,同时享受所有权,而所谓的“田制不立”是指在唐朝均田制崩溃以后,由于私有土地的日益增多,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国家已经没有了剩余的可授予农民耕种的公田,宋朝沿袭这个趋势,开始不再授予农民土地,封建国家的土地公有制主体地位逐渐丧失,对私有土地已经没有了所有权,只剩下了主权。
注: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不抑兼并”则是在“田制不立”的基础上延伸起来的,既然国家已经不再授予农民土地了,所以对于私有土地的买卖也不再有买卖上的限制,或者个人占田上的限额,所以说“不抑兼并”换我们现在的话说,就是土地的自由买卖。但是它的出现必须建立在“田制不立”之上的,意思即既然国家不再向官吏和农民授予土地,那么也不再限制个人拥有土地的数量,听由土地的自由买卖,这就是所谓的“田畴邸宅,莫为限量”。
宋朝的穷人买不起田地的怎么办?
订立契约后,须由双方携带砧基籍、上手干照(老契或旧契),到官府交契税钱,地方官当面核验,过割物力和税钱,然后盖印,并“批凿”(宋朝田宅买卖必须立文字契约,在订立契约时,出典人或卖主须在砧基籍上记载更改物权关系的事项,宋谓之批凿),上手干照,交由典主保存。加盖了官府印章的契约称为“红契”,否则就是不合法的“白契”。在宋朝,田宅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必须由买主缴付田契税钱,官府在买卖契约上铃印。
开宝二年(969),“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制限二月”。
可见,红契的取得要经过“输钱印契”的程序。最后,还要过割赋税,朱批官契。它是指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在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即买卖双方必须在契约上写清买卖标的的租税、役钱,并由官府在双方赋税籍账内改换登记后,才有条件加盖官印,使之成为合法的红契。
总之,宋朝法律强调土地买卖要同时转移赋役,割税离业是典卖契约实现的重要环节。
备注:赤契与白契,两者之间的区别从纳税上就是有没有给官府纳税,赤契无非是在税契后,由官府确认并盖印,而白契则缺乏这个确认程序,就是没有“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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